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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曾波诉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波,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496号原告曾波,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彬,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威远县,现羁押于自贡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告曾波诉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波、被告陈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波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17日。借款到期后,经催收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约定利息(庭审中,原告曾波放弃了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彬承认原告曾波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陈彬承认原告曾波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曾波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陈彬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大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