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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重庆融恺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康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恺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康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331号原告重庆融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老双碑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8269-6。法定代表人戴中文,重庆融恺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勇,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康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松林堡社,组织机构代码77848455-2。法定代表人刘晓明,重庆康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康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交纳4025元,诉讼保全费2820元,共计68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融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袁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