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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金苟与刘超群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苟,刘超群,李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周金苟。被告刘超群被告李晓玉原告周金苟与被告刘超群、李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苟的委托代理人曾美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超群、李晓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金苟诉称:2014年10月11日,被告刘超群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请求借款,并以其开办的安达电子厂的土地厂房做抵押。经协商,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分,逾期还款加收50%逾期利息等。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经被告请求,借款期限延至2014年12月9日。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所欠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4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超群、李晓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刘超群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周金苟请求借款,并以其开办的安达电子厂的土地厂房做抵押。经协商,双方于10月11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10万元;2、借款期限1个月,从2014年10月11日起至11月10日止;3、月利率2分,逾期还款加收50%逾期利息;4、以被告位于吉水县八都镇工业园区安达电子厂自有房屋作抵押,提供担保等。同时,被告李晓玉出具了《共同还款声明》,承诺共同偿还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交付了1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经被告请求,双方于2014年11月26日达成了延期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至2014年12月9日。到期后,被告只归还了一个月的利息,其余本息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抵押借款合同、借据、借条、婚姻状况声明、共同还款声明、延期协议、具结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金苟要求被告刘超群、李晓玉共同归还所欠借款及利息的诉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刘超群、李晓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超群、李晓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周金苟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刘超群、李晓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