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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迟立君与赵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立君,赵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迟立君。委托代理人钟立芬。被告赵继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立君与被告赵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立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立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2,675.00元。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书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