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迟立君与赵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立君,赵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迟立君。委托代理人钟立芬。被告赵继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立君与被告赵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立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立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2,675.00元。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书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