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晏凤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287号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110229005723033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银平,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被告晏凤兰,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新兴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晏凤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夏都���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