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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执民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鲍燕飞与王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燕飞,王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鲍燕飞。被执行人王杭。申请执行人鲍燕飞与被执行人王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鲍燕飞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6474.11元、执行费为人民币7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亦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118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艳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