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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朱广飞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42号罪犯朱广飞,别名马义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作出(2006)荣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广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朱广飞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广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广飞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2011年9月该犯禁闭处分一次,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朱广飞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广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