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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宝玲,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文坚,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宝玲,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9年2月10日到云城区安塘街道办事处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3月13日生育大儿子谭某甲,2009年2月18日生育小儿子谭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乱发脾气,完全不顾及原告及两个儿子的感受,对家庭及亲人态度极端恶劣。且被告还经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原告钱包拿钱,甚至拿原告的存折私自转走存款。被告的种种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谭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谭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夫妻间没有大的矛盾,只存在小矛盾。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97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2月10日双方自愿到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3月13日生育大儿子谭某甲,2009年2月18日生育小儿子谭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夫妻间因缺小沟通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2015年5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谭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谭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已生育两个小孩。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产生一些纷争,但不影响相处,双方之间有夫妻感情的存在。原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致力于家庭的共建,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仍可维系。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秀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