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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汉族,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