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汉族,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