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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洪均申请执行李治敏、干玉珍、宿拥军、宿拥强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均,李治敏,干玉珍,宿拥军,宿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均,男,住夹江县甘霖镇。被执行人:李治敏,男,住夹江县甘霖镇。被执行人:干玉珍,女,住夹江县甘霖镇。法定代理人:宿拥军,男,住夹江县甘霖镇。被执行人:宿拥军,男,住夹江县甘霖镇。被执行人:宿拥强,男,住夹江县甘霖镇。李洪均依据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夹江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五年七月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2059.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标的为32059.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李治敏、干玉珍、宿拥军、宿拥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洪均人民币11000元,剩余21059.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洪均自愿全部放弃。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 徐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