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白广新与被申请人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及一审第三人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广新,男,汉族,1953年3月3日出生,住禹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孝义,该组组长。一审第三人: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振卿,该委员会主任。一审第三人: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组。负责人:王顺亭,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白广新因与被申请人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龙门村十一组)及一审第三人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村委)、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组(以下简称龙门村十二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第许民终字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广新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承包合同的双方是龙门村委和白广新,龙门村十二组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二)白广新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但龙门村委拒收,白广新不存在违约行为;(三)原审判决诉讼费由白广新承担错误。综上,原判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虽然承包合同首部显示的合同当事人是龙门村委和白广新,未显示龙门村十二组,但龙门村十二组系龙门村委下属的村民小组,涉案承包地属于龙门村十二组所有,且龙门村十二组、龙门村委共同参与了合同的签订,龙门村十二组负责人及群众代表也在合同落款处签了字,故原审认定龙门村十二组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当。(二)关于承包费问题。本案双方系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白广新作为承包方未交纳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3月26日承包期间的承包费23400元事实清楚,原审判决白广新向龙门村十二组交纳承包费23400元正确。(三)关于诉讼费问题。诉讼费问题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范围。综上,白广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广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庆军代理审判员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