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韩守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08号原告韩守献,男,49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郑志军,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解放东路六号院北侧。负责人崔红霞,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佩佩,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韩守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守献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守献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献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韩守献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姜红艳第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