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夏某,女,1988年9月7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