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75号原告:郭某。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美审 判 员 连丽辉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