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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75号原告:郭某。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美审 判 员  连丽辉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