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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白玉娟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白玉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0号原告赵辉,男,汉族,住宁县新宁镇保健路2号,宁县人民医院医师。委托代理人路秀芳,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保健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天昌,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田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职员。被告白玉娟,女,汉族,住宁县太昌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白玉娟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赵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645元,由赵辉承担2323元,退付赵辉2322元。审 判 长  王新华审 判 员  李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