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白玉娟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白玉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0号原告赵辉,男,汉族,住宁县新宁镇保健路2号,宁县人民医院医师。委托代理人路秀芳,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保健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天昌,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田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职员。被告白玉娟,女,汉族,住宁县太昌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白玉娟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赵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645元,由赵辉承担2323元,退付赵辉2322元。审 判 长 王新华审 判 员 李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