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商终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虞宣清与黄生伟、严海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生伟,严海丽,项小君,郑旦锋,虞宣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生伟。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海丽。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小君。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旦锋。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朵桔,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宣清。委托代理人:陈宝荣,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生伟、严海丽、项小君、郑旦锋为与被上诉人虞宣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黄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生伟、严海丽、项小君、郑旦锋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生伟、严海丽、项小君、郑旦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生伟、严海丽、项小君、郑旦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707元,减半收取27853.5元,由上诉人黄生伟、严海丽、项小君、郑旦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