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茅汉池与上海筑瀛船舶管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784号原告茅汉池。被告上海筑瀛船舶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沪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汉池诉被告上海筑瀛船舶管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庭外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汉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茅汉池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翟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