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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枫法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枫法民初字第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委托代理人:陈旭东,系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30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麦少鹏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私下协商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折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麦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烁珊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