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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常某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系被告王某甲的父亲。被告韩某某,农民,系被告王某甲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季兴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