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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左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波,张仁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土左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波波,男,26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捕前住该地。2013年7月4因吸毒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张仁厚,男,42岁,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捕前住该地。2014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看守所。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树岗、代理检察员荣艳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波波去到土默特右旗双龙镇双龙村,翻墙入室盗窃陈某某家现金人民币5800元。2、2014年5月28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四卜素村,翻墙入室盗窃秦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200元、黑色玉珠手链一条(无法估价)、银戒指一枚价值40元、西瓜一颗及金牛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杨波波到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从被盗金牛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30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40元。3、2014年5月31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四先生尧村,翻墙入室盗窃董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400元、软中华香烟一盒价值人民币65元、红双喜香烟一盒价值人民币7元、老版人民币一张面值5元及金牛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杨波波到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从盗窃的金牛银行卡上取走现金人民币20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77元。4、2014年6月3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党三尧村。翻墙入室盗窃李某某家现金人民币2600元及金牛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杨波波到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从被盗金牛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7300元。被盗现金共计人民币9900元。5、2014年6月14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魏家圪旦村,翻墙入室盗窃马某某(丈夫魏某某)家金牛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杨波波到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从被盗金牛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6、2014年2月13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伙同梁某某(批捕在逃)去到土默特左旗只几梁乡大庞家营村,翻墙入室盗窃郝某某家现金人民币2000元、身份证一张、农村信用社工资卡一张、只几梁中心小学公章一枚及硬苁蓉烟一条价值12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20元。7、2014年3月初的一天,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伙同梁某某(批捕在逃)去到土默特左旗只几梁乡大水桥村,翻墙入室盗窃王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200元、白色珍珠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80元、硬中华香烟六盒价值人民币240元及黑色单、棉褂子各一件(无法估价)。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20元。8、2014年6月3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大岱乡大岱村,翻墙入室盗窃高某某家时,碰上高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回家,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逃离现场时,将作案工具改锥一把遗留在现场,已扣押随案移交。9、2014年6月3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大岱乡大岱村,翻墙入室盗窃郭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00元及玉手镯两个价值150元。玉镯子两个已返还被害人郭某某。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0元。10、2014年6月12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柜村,翻墙入室盗窃赵某某家金牛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杨波波到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从盗窃来的金牛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500元。11、2014年6月12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柜村,翻墙入室盗窃贾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00元、硬中华香烟三盒价值人民币120元及金牛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杨波波到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从盗窃来的金牛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80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20元。12、2014年6月12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柜村,翻墙入室盗窃董某甲家47寸小米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273元。13、2014年6月12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柜村,翻墙入室盗窃温某某家的银耳环两副(无法估价)及上海牌老式手表一块(无法估价)。上海牌老式手表一块已返还被害人温某某。14、2014年6月14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朝号村,翻墙入室盗窃孙某某家OPSSON手机(无法估价)一部。15、2014年6月14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河沿村,翻墙入室盗窃贾某甲家硬苁蓉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20元、钱锁一个价值88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7O元、银戒指两枚价值80元及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两张。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8元。16、2014年6月13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善岱镇南淖村,翻墙入室盗窃苏某某家250克银手镯一对价值人民币2000元及金牛银行卡一张。17、2014年6月13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善岱镇南淖村,翻墙入室盗窃李某甲家现金人民币3000元、金牛银行卡一张及云烟一条价值100元。后被告人杨波波去到土默特左旗善岱镇自动取款机上从盗窃的金牛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00元。18、2014年6月2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大众北路,翻墙入室盗窃彭某某家42英寸海信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25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无法估价)、三星S582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酷派702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0元、玉手镯一个价值200元、古钱币一枚(无法估价)及中华、玉溪、呼伦贝尔、苁蓉等香烟共计2O盒(无法估价)。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90元。以上被盗财物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土左价事务(2014)字(147)号估价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35元。被告人杨波波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盗窃现金及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38348元;被告人张仁厚伙同他人盗窃现金及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32548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波波对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不同意见,并提出以下辩解意见:指控第三起没偷到任何东西;第四起盗窃现金900元;第五起的金牛卡没取钱;第六起与第七起是张仁厚和梁某某进去偷的,杨波波没有参与盗窃也不知情;第十六起与第十七起没偷到任何东西;第十八起没有盗窃手机、玉镯、古钱币、香烟;所有金牛卡盗取现金时,张仁厚并不知情,全自己消费了。被告人张仁厚对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不同意见,并提出以下辩解意见:指控第三起没偷到任何东西;第四起盗窃现金900元;第六起与第七起是自己和梁某某进去偷的,杨波波没有参与盗窃也不知情,以为我们耍钱去了;第十六起与第十七起没偷到任何东西;第十八起没有盗窃手机、玉镯、古钱币、香烟。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波波去到土默特右旗双龙镇双龙村,翻墙入室盗窃陈某某家现金人民币5800元。2、2014年5月28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四卜素村,翻墙入室盗窃秦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200元、黑色玉珠手链一条(无法估价)、银戒指一枚价值40元、西瓜一颗及金牛银行卡一张。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40元。3、2014年6月3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党三尧村。翻墙入室盗窃李某某家现金人民币900元及金牛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杨波波到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从被盗金牛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7300元。被盗现金共计人民币8200元。4、2014年6月14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魏家圪旦村,翻墙入室盗窃马某某(丈夫魏某某)家金牛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杨波波到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从被盗金牛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5、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张仁厚伙同梁某某(批捕在逃)去到土默特左旗只几梁乡大庞家营村,翻墙入室盗窃郝某某家现金人民币2000元、身份证一张、农村信用社工资卡一张、只几梁中心小学公章一枚及硬苁蓉烟一条价值12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20元。6、2014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仁厚伙同梁某某(批捕在逃)去到土默特左旗只几梁乡大水桥村,翻墙入室盗窃王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200元、白色珍珠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80元、硬中华香烟六盒价值人民币240元及黑色单、棉褂子各一件(无法估价)。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20元。7、2014年6月3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大岱乡大岱村,翻墙入室盗窃高某某家时,碰上高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回家,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逃离现场时,将作案工具改锥一把遗留在现场,已扣押随案移交。8、2014年6月3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大岱乡大岱村,翻墙入室盗窃郭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00元及玉手镯两个价值150元。玉镯子两个已返还被害人郭某某。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0元。9、2014年6月12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柜村,翻墙入室盗窃赵某某家金牛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杨波波到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从盗窃来的金牛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500元。10、2014年6月12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柜村,翻墙入室盗窃贾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00元、硬中华香烟三盒价值人民币120元及金牛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杨波波到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从盗窃来的金牛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80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20元。11、2014年6月12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柜村,翻墙入室盗窃董某甲家47寸小米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273元。12、2014年6月12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柜村,翻墙入室盗窃温某某家的银耳环两副(无法估价)及上海牌老式手表一块(无法估价)。上海牌老式手表一块已返还被害人温某某。13、2014年6月14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朝号村,翻墙入室盗窃孙某某家OPSSON手机(无法估价)一部。14、2014年6月14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河沿村,翻墙入室盗窃贾某甲家硬苁蓉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20元、钱锁一个价值88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7O元、银戒指两枚价值80元及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两张。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8元。15、2014年6月2日,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去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大众北路,翻墙入室盗窃彭某某家42英寸海信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25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无法估价)。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50元。以上被盗物品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土左价事务(2014)字(147)号估价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831元。其中,被告人杨波波盗窃现金及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3891元;被告人张仁厚盗窃现金及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2331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物证改锥两把,证实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使用改锥实施入室盗窃。2、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已年满18周岁,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彭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6月2日下午,在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向阳路7管区682号的家中,被盗窃42寸海信液晶电视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S5820手机一部、酷派7020手机一部、和田玉手镯一个、古钱币一枚、中华、玉溪、呼伦贝尔、苁蓉烟约20盒。4、郝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2月13日下午,在位于土默特左旗只几梁乡大庞家营子村家中,被盗现金2000元左右、钱包一个、身份证一个、农村信用社工资卡一张,只几梁中心学校公章一枚、苁蓉烟一条。5、王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3月初一天下午,在土默特左旗只几梁乡大水桥村家中,被盗现金1200元、两件黑色上衣、珍珠项链一条价值300元左右、硬中华香烟六盒。6、郭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6月3日上午,在土默特左旗大岱乡大岱村家中,被盗玉镯子两个、现金100元左右。7、赵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6月12日上午,在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柜村家中,被盗信用社金牛卡一张,卡内有现金500多元被取走了。8、贾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6月12日上午,在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柜村家中,被盗现金100元左右、三盒硬中华香烟、信用社金牛卡一张,卡内现金被取走800元。9、董某甲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6月12日上午,在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柜村家中,被盗L47M1-AA型47英寸小米液晶电视机一台。10、温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6月12日上午,在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柜村家中,被盗两副银耳环、上海牌手表(已损坏)。11、贾某甲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6月12日上午,在土默特左旗把什乡西河沿村家中,被盗硬盒苁蓉烟一条、钱锁一个(价值88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二枚银戒指、信用社银行卡二张。12、陈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3月23日下午,在土默特右旗双龙镇双龙村家中,被盗现金5800元、镀金金币一枚。13、秦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5月28日下午,在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四卜素村家中,被盗现金1200元、玉珠手链一条、5克的银戒指一枚、西瓜一颗。14、李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6月3日下午,家中被盗现金2600元、金牛卡一张,金牛卡被盗取7300元。15、马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6月14日上午,在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魏家圪旦村家中,被盗金牛卡一张,卡内现金被盗取1000元。16、高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6月3日上午,家中来了两个陌生男子,没有丢东西,现场留有一把改锥。17、孙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下午,在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朝号村家中,被盗OPSSON手机一部。18、被告人杨波波当庭供述,证实被告人杨波波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张仁厚入室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以及盗窃现金和物品的数量,同时证实被告人杨波波盗窃金牛卡并支取现金的行为,被告人张仁厚概不知情,被告人杨波波将支取的现金全部挥霍。19、被告人张仁厚当庭供述,证实被告人张仁厚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杨波波、梁某某入室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以及盗窃现金和物品的数量,同时证实被告人杨波波盗窃金牛卡并支取现金的行为,被告人张仁厚概不知情。20、估价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831元。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过程。以上证据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提供,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具有关联性,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均能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波波盗窃现金及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3891元,属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仁厚伙盗窃现金及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2331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第1、2、4、5、6、7、8、9、10、11、12、13、14、15、18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指控的第3、16、17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指控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盗窃数额不准确,以庭审查明的数额为准。二被告人杨波波、张仁厚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波波提出第五起盗取金牛卡没取钱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张仁厚提出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波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到2018年12月19日止。)二、被告人张仁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到2017年8月22日止。)三,犯罪工具黑色塑料柄改锥两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烁审 判 员  丛景龙人民陪审员  周培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恒靖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