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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庞某、王某甲等与王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齐某,王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王启高。委托代理人:张珍品。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原告:齐某。被告:王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齐某诉被告王某丁代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齐某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利审 判 员  章青青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