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卓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卓某,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傅伟仙,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卓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伟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某诉称,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睬,连家也不回,双方自2012年7月份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女儿现在原告处随原告生活,故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万元。被告朱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10年4月16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于2011年4月9日生育一女(未取名)。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出身医学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睬,双方自2012年7月份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且已生育一女,原告主张双方的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卓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章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