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9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居然之家金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图腾无印家居(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居然之家金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图腾无印家居(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9668号原告北京居然之家金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1-15轴B1至4层、B区2#B座B1至1层,注册号110108007520215。法定代表人张学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玉婷,女。委托代理人金帅,男。被告图腾无印家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A1302室。注册号110115011912742。法定代表人张国英,职业不详。原告北京居然之家金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公司)诉被告图腾无印家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然之家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夏玉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图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居然之家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形成租赁关系。之后,双方又续签合同,租赁期限至2014年6月30日。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DS4-2-2-017共计199平方米店铺经营家居建材,经营期间如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我公司可对消费者先行赔付,并向被告进行追偿。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先后与多名消费者签订若干份销售合同,但未向消费者进行送货安装,经我公司调查,是因被告经营不善,资金断裂,无法出货造成的。之后,我公司根据客户提交的《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及交款凭证,及时对消费者进行了先行赔付。赔付之后被告拒不履行《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约定,未向我公司支付赔偿费用,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为其垫付的赔偿金14945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图腾公司未出庭应诉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居然之家公司与图腾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及相关附件,形成租赁关系。2013年7月前后,双方又续签了《居然之家招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相关附件,主要内容为:甲方居然之家公司、乙方图腾公司,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北京市金源店二期二层,净面积199平方米的营业场地由乙方租赁经营(摊位编号为DS4-2-2-017);租赁期限为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租金798985元。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当消费者购买乙方产品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时,可以要求甲方先向其进行赔付。《合同》及附件签订后,图腾公司于2013年12月前后,在未事先通知居然之家公司的情况下,搬离上述经营场所;居然之家公司无法与图腾公司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取得联系。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间,居然之家公司在无法也图腾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接受了阎X、张X、林X、高X、刘X、张X、乔X、梁X、边X、张X、张XX、任X、吕X、周X、朱X、苑X等十六位消费者的投诉,并分别与上述消费者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核对、收回上述消费者与图腾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票据、凭证原件之后,与消费者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解除了相关合同,并按约定为图腾公司先行支付了相关赔偿金,上述消费者在相关退款凭证上签字认可;其中向阎X支付6730元,向张X15340元,向林X支付24242元,向高X支付4275元,向刘X支付5000元、向张X支付1890元,向乔X支付2376元,向梁X1440元,向边X支付1500元,向张X10852元,向张XX支付22666元,向任X支付4019元,向吕X支付4000元、向周X支付7502元,向朱X2700元,向苑X支付23079元;以上共计137611元。2015年1月13日,居然之家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图腾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在向居然之家公司充分说明本案涉及的诉讼和执行风险的前提下,依法以公告形式传唤图腾公司,但图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及附件、《销售合同》及票据、收款凭证、退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居然之家公司与图腾公司签署的《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图腾公司于2014年12月前后,在未事先通知居然之家公司的情况下,搬离上述经营场所;居然之家公司无法与图腾公司及其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取得联系。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间,居然之家公司在无法也图腾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接受了上述消费者的投诉,并分别与上述消费者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核对、收回上述消费者与图腾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票据、凭证原件之后,与消费者签订了《调解协议》解除了相关合同,并按约定为图腾公司先行支付了相关赔偿金;现居然之家公司要求图腾公司支付上述赔偿金,其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对后确定的为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图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图腾无印家居(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居然之家金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十三万七千六百一十一元。二、驳回北京居然之家金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九十元,由图腾无印家居(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居然之家金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已交纳一千六百四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军人民陪审员 王俊申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姚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