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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马琳与裴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琳,裴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82号申请人马琳,委托代理人刘元奎(一般代理),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裴姮,申请人马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207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裴姮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21栋1单元5-6层1室房屋。申请人马琳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三期10-1-102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马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裴姮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21栋1单元5-6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201.02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马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三期10-1-1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建筑面积128.72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