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执字第00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南漳县恒祥丝绸染织厂与王晓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恒祥丝绸染织厂,王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执字第00352-2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恒祥丝绸染织厂。代表人南漳县恒祥丝绸染织厂破产清算管理人。负责人杨传斌。被执行人王晓清,工人。南漳县恒祥丝绸染织厂申请执行王晓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漳县恒祥丝绸染织厂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需协调沟通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鄂南漳执字第00196-4号执行裁定书,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南漳县恒祥丝绸染织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住情绪大,防止矛盾激化,需要进行协调沟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