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温勇与郑玉英排除妨害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勇,郑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温勇,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郑玉英,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勇与被告郑玉英排除妨害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185.00元,由原告温勇负担。审判长 付强审判员 刘江审判员 赵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