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773号道县信用社与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773号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县道江镇濂溪山庄南路。法定代表人罗怀科,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XX,系该联社职工。被告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中学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