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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行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与陶留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陶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审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郑岳华。被申请执行人陶留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陶留英卫生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台椒卫消罚(2014)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生产经营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上述决定于2014年11月13日公告送达,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台椒卫消罚(2014)0035号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审 判 员  陈欢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