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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梁助兰与汪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助兰,汪海波,曾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69号原告梁助兰,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海波,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曾洪清,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助兰诉被告汪海波、曾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助兰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梁助兰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一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