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梁助兰与汪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助兰,汪海波,曾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69号原告梁助兰,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海波,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曾洪清,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助兰诉被告汪海波、曾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助兰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梁助兰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一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