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X1与李X2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1,李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李X1,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X2,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X1与被执行人李X2离婚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0)通民初字第16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2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X1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李X2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16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