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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陆化芝与黄启高、黄启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化芝,黄启高,黄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陆化芝,农民。被执行人黄启高,农民。被执行人黄启荣,农民。申请执行人陆化芝与被执行人黄启高、黄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邳官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徐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