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陆化芝与黄启高、黄启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化芝,黄启高,黄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陆化芝,农民。被执行人黄启高,农民。被执行人黄启荣,农民。申请执行人陆化芝与被执行人黄启高、黄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邳官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徐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