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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宣城市世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王永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世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王永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09-2号原告:宣城市世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钮世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杰,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永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永现,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院桥镇新秀路。本院受理的原告宣城市世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王永现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宣城市世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清算协议书》中载明了“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约定,实质是双方协商约定了“若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曾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