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立仁与仲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仁,仲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陈立仁,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仲国庆,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仁诉被告仲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仁撤回对被告仲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350.00元。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