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立仁与仲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仁,仲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陈立仁,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仲国庆,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仁诉被告仲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仁撤回对被告仲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350.00元。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