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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法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花法执异字第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与廖海军、谢云花、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廖海军,谢云花,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异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石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廖海军,男被执行人谢云花,女第三人袁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依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申请,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追加第三人袁萍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查明此债务系被执行人廖海军与第三人袁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第三人袁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追加袁萍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袁萍为本案被执行人。袁萍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5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贺锦彪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