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40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少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0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