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建生与被申请人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生,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杨建生。被申请人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良,总经理。本院依据(2015)双滦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26日对被申请人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因原告杨建生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三河市丰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