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求某与求尧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求某,求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求某。法定代表人:吕英。被执行人:求尧东申请执行人求某与被执行人求尧东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求尧东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及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陈杭英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徐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