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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甲、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甲,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