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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毛玉春,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因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经调查亦无法确定其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钰审 判 员  张春蕾人民陪审员  安俊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康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