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12号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河西长江别录湘银小区B1栋。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豫湘,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办理立案手续,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举证、质证,进行和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周群,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戴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