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刑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小莉、覃艳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莉,覃艳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百刑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吴小莉,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汉族,系靖西县扶贫办干部,住靖西县。委托代理人农京模,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覃艳,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壮族,系靖西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住靖西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吴小莉诉原审被告人覃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原审自诉人吴小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小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小莉以双方就该案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小莉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眺东审判员 吴文良审判员 梁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丽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