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永杰与张太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杰,张太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黄永杰,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太生,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杰诉被告张太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建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人民陪审员 兰晓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郝振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