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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松涛与杨红英、曲洪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涛,杨红英,曲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张松涛。被执行人杨红英。被执行人曲洪庆。申请执行人张松涛与被执行人杨红英、曲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青法谭民初字笫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