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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秀青与王立平、白光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青,王立平,白光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王秀青。被告:王立平。被告:白光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青与被告王立平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青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秀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家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麻连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