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琼代理审判员 唐天成人民陪审员 余月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