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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琼代理审判员  唐天成人民陪审员  余月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