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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桂平与被告游红梅、陈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平,游红梅,陈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冯桂平,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24日。被告游红梅,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30日。被告陈柳兵,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桂平与被告游红梅、陈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桂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游红梅、陈柳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桂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游红梅、陈柳兵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桂平撤回对被告游红梅、陈柳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冯桂平负担。审判员 喻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峻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