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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曾照兴与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兴,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61号原告曾照兴。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刘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沛然,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照兴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照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照兴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照兴负担。审 判 长  何 茜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