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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鲁俊荣因与被申请人马英华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鲁俊荣,马英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5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俊荣,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贺金威,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春明,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英华,住天津市北辰区。再审申请人鲁俊荣因与被申请人马英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鲁俊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马英华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英华负担。主要理由:1、鲁俊荣在一、二审期间多次提出对定案依据使用的笔录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一、二审法院无正当理由予以驳回,致使鲁俊荣败诉;2、案卷中没有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据,一、二审法院在侵权法律关系、因果关系上认定存在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鲁俊荣主张2013年10月4日其与金艳军在青光派出所的两份询问笔录系伪造,其多次申请对该笔录真实性进行鉴定未被准许,导致其败诉。但一、二审法院并未将这两份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综合宋凤来、王玉兰、李桂玲、金燕茹、张娟娟、赵静、赵自明的证人证言及北辰分局青光派出所立案报告书所记载的内容,认定马英华摔伤系在劝架中被鲁俊荣过失推倒所致并无不当。综上,鲁俊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俊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赵 博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