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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郭某某、曹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曹某某,郭某某,曹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199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曹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郭某某、曹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115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武秀杰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艳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