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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2401号原告赵某某,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谭某某,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谭某(2001年6月23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服刑回来后总怀疑我,经常恐吓我。自2013年7月,我带孩子去朝阳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北票市双河管理区金河社区24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一栋。现原、被告已无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谭某归原告自费抚养,房屋可归孩子所有,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谭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7日登记结婚,系再婚。婚后生育女孩谭某(2001年6月23日出生)。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曾服过刑,怀疑原告有生活作风问题。自2013年7月,原告带孩子去朝阳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北票市双河管理区金河社区24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一栋。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房照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案的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但共同生活中互不信任,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孩谭某应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自费承担子女抚养费,亦应准许。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房屋因原告要求给予其女谭某,因被告未到庭,房屋可另行协商或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婚生女孩谭某由原告赵某某自费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洁 搜索“”